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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苏建规字 〔2024〕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要求,现就我省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规定通知如下:

   自2024年10月10日起,将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延续等,调整为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9/6/art_8639_11346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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