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8号)精神,强化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操作流程,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现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要科学制订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利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的核查把关,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推进秸秆还田、离田综合利用。结合区域实际,完善秸秆收贮运服务体系,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要点,在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抓好指导、推广和落实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开展技术研究,优化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规范拓展离田综合利用模式,重点发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农业领域利用途径,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严格规范操作
本轮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标准、资金来源、支持年限、工作流程等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8号)要求执行。
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类农作物秸秆产量的测定工作,指导农户和企业严格按照补贴申报操作流程,据实统计、申报,并利用好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平台,做好政策告知、核查、上报、归档等工作。各区对秸秆离田利用实行全覆盖核查、对秸秆机械化还田进行抽查;市属有关单位对秸秆离田利用和机械化还田情况均进行全覆盖核查。
市相关部门将在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核查上报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核查与查看相关台账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级核查,并对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情况予以通报。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利用补贴申报市级核查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2。
四、按时报送材料
1. 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于分别于每年10月15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三夏”和上年度“三秋”秸秆综合利用汇总、核查、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上报“三夏”和“三秋”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核查资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还田面积汇总表、离田利用汇总表、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情况等书面材料。
2. 各区及市有关属单位每年8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预算。
3. 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1. 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申报提交材料
2. 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申报提交材料
3. 秸秆综合利用市级第三方核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nykjh/20241223/24e48c1f3961424d92626a6ce32e0a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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